事件:20部网络小说作者认为中文手机搜索网站“悠悠村”未经他们允许转载了自己的作品,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近100万元,该案已由二中院受理。据悉,这是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后的无线搜索第一案。……(摘自:20部网络小说作者状告网站索赔百万 )
对于网络小说作者状告中文手机搜索网站“悠悠村”未经允许转载了自己的作品一案,“悠悠村”应负怎样的责任?来看看法律人士对此事件看法,欢迎大家也来对此事发表自己的观点:
赵福军,互联法网内容总监,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律协信息网络法研究会特邀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欣喜:网民作品维权向无线扩展
案件的事实很清楚,“悠悠村”是一个提供有线与无线网络信息搜索传播的ISP,而今年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与范围,即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可见,“悠悠村”以商业行为方式,未经许可,向网民与手机用户传播网络作品的行为,是一种侵犯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虽然“悠悠村”抗辩说自己并未赢利,但一个商业实体从事的所有行为,即使表面不存在赢利,也是为了配合后期的赢利,所以这样的辩驳是站不住脚的。
也正因为法理很清楚,在收到律师函后,上海网村信息有限公司回函表示,已经在第一时间从搜索引擎上撤除了此案所涉及的20篇网络小说的内容,并愿向涉案的小说作者致歉。其实自1999年开始,王蒙、张洁等6位著名作家就将世纪互联公司告上了法庭,从而给那些“无法无天”的网站敲响了一记警钟。次年,榕树下网站又因作品侵权告倒了中国社会出版社,算是“还以颜色”。而2003年,18名网友状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涉嫌剽窃案,算是开了普通草根网民维权的先河,如今“百合依然”等9位网络作家状告“悠悠村”则是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法规给予继续深化,尤其是首次针对手机无线传播ISP的版权保护提出了现实挑战。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信息网络法律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致力于用文字和行动见证、推动中国IT法治进程。
当手机搜索遭遇著作权保护
虽然这个案子被媒体冠为“无线搜索第一案”,但是,这个案件是否属于无线搜索案本身就是需要认定的前提。
首先,从相关素材反映来看,在被诉后,被告“悠悠村”表示,已经在第一时间从搜索引擎上撤除了此案所涉及的20篇网络小说的内容。从这样的表述来看,我们很难说,这是一个无线搜索案,这本身就是在无线环境中的发生涉案小说全文下载、存储的侵权行为。
如果这本身就是非搜索领域的侵权的话,这个案件的结果是一目了然的,未经允许,存储并提供他人下载、浏览相关文章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的情形。
其次,这个案件给无线搜索提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无线的搜索是否必须以全文下载、保存到自己的服务器才能实现抓取和搜索?如果这是不能回避的技术难题或必须的技术储备的话,那么,无线搜索运营商的责任限度就降低了。
其三,是否可以给无线搜索运营商以充分的免责。即允许其下载、存储相关内容,但是,在实现无线搜索时,恪守传统互联网搜索规则,是对搜索内容的有限呈现等,否则依旧构成侵权。
张樊,襄樊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长期从事网络法律教学与研究。
是转载还是搜索?
此案中,原告20部网络小说的作者的著作权依法得到保障,是无可争议的。
首先,无论小说首次发表的场所是在传统媒体还是在网络上发表,作者都享有著作权。网络小说与传统小说一样是中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作者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著作权利。
其次,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涵盖了以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通过手机无线方式传播作品,也必要依法获得许可。
此案的焦点在于“悠悠村”手机搜索网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性质。这要看“悠悠村”网站是网络转载还是仅仅提供一种无线搜索服务,这需要法官的认定。“悠悠村”网站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不能会带来法律上的不同责任。网络转载,依法另有规定,也就是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都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对于搜索服务,法律给予了免责空间,只要履行“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的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如果法官认定“悠悠村”提供的是网络转载服务,其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无可争议;而如果认定其是无线搜索服务,“悠悠村”就有可能以对方没有尽到有效的通知义务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