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诉360.com“黑名单”案判决 恶意软件监管权引争议
闹得沸沸扬扬的“Yahoo!诉360.com不正当竞争案”,20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运营360.com网的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原告Yahoo!中国构成侵权,赔偿Yahoo!中国经济损失3万元。这意味着360.com将被迫在安全360反恶意软件中删除Yahoo!助手的名字。业内认为,这一判决结果,对保障网民用户知情权、选择权有一定意义,却让目前提供查杀恶意软件的众多厂商面临风险。
“恶意”二字惹祸
据悉,2006年初,360.com公司推出安全类软件360安全卫士,将包括Yahoo!助手在内的上百款网络工具类软件列为恶意软件查杀。用户安装360安全卫士软件时,软件随即警告用户“Yahoo!助手”属于恶意软件,并要求用户卸载。9月,Yahoo!中国将360.com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Yahoo!助手确实存在“难以卸载、强制安装、干扰其它软件运行和劫持浏览器”的行为,但“恶意”系贬义词,被告将Yahoo!助手称为“恶意”无充分依据。
“恶软”监管缺位
360.com公司新闻发言人肖洁表示,360.com将于近日上诉。不久前,民间组织“反流氓软件联盟”起诉Yahoo!助手侵权的官司,反流氓软件联盟同样以证据不足败诉。
业内认为,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并不能为恶意软件定义。仅有中国互联网协会制定了关于恶意软件的8大特征,但其法律约束力有限。如果Yahoo!诉360.com案终审还维持原判,像金山、江民、瑞星等带有反恶意功能的软件巨头都将受此判决影响,不但“恶意”、“流氓”软件等称号不能随便提,而且反恶意软件在强制卸载这类软件时也将受到干扰和诉讼风险。
针对恶意软件监管权的归属问题,Yahoo!方面的看法是:如果由商业机构单方面认定为恶意软件并错误引导用户进行删除,也将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用户构成伤害。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学术专家胡钢认为,民间和企业定义恶意软件存在较大风险,这种监管应转移给政府机构或者公正的第三方机构。
记者 罗曙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