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Microsoft(中国)有限公司收到了首张市民状告其“霸王”条款的法院传票。这在其进入中国以来还是第一次。原告河南郑州市民郭力表示,目前已经完成了举证工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初步定于明年8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
事情还得从今年7月6日,郭力以7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Windows XP系统软件说起。郭力回家安装时才发现,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Microsoft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和“Microsoft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补充协议。郭力认为上述协议多处有失公平,而且Microsoft公司在出售软件时没有出示上述协议。该产品还注明“使用该产品受美国法律保护”,所以经过反复考虑和多方取证,郭力最终决定“一纸诉状”将Microsoft(中国)有限公司送上法庭。
据郭力的代理律师刘明讲,目前此案不排除被告要求在美国审理的可能,他们已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
看到此,不禁钦佩郭力的勇气和毅力。如今,Microsoft的操作系统几乎占据了每个人的电脑桌面,而国内真正敢和Microsoft“叫板”的还只郭力一人。
其实,像这样的“霸王”条款在我们周围又何止一件两件。用户每安装一个软件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要“绝对服从”厂商的协议,否则就无法安装。在日常生活中“某某产品、活动的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的字样似乎也随处可见。
商家们往往将这作为自己免则的“护身法宝”,因为只要有了这条,用户同意了,将来即使出了天大的问题商家们也可以“自圆其说”。
况且,打官司“耗时费力”,商家自然是不在乎,可真为这么点事情搭上个一年两年的,用户自然耗不起,大多数人自然便选择了“忍气吞声”,于是商家不怕你不同意。真不知这样的“霸王”条款几时能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