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商品多次出现故障,还能不能继续享受“三包”服务?消费者协会人士提醒消费者:“三包”有效期应从商品维修、更换后重新算起,不要让一些商家借此“打了马虎眼”。
河南省消协秘书长冯国英以一起投诉案例对此进行说明:洛阳市消费者毛某2004年9月购买了一部纽曼A30型号的MP3,使用中出现故障无法修复,于2005年1月更换了一部。当年11月份MP3再次发生故障,销售商以厂家的质保条款规定“保修期内所做维修服务和更换,保修期不会延长或重新开始”为由,认为消费者的MP3“三包”期截止到2005年9月,已过期限,不予提供“三包”服务。
冯国英表示,这种作法是典型的以公司规定凌驾于“法”之上,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行为。提供商品的包修、包换、包退等服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必须履行的责任。国家有关规定又明确:商品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该MP3生产厂家制定的内部质保条款,明显违背了国家的有关法规,应予修改。这名消费者所购商品按照更换之日算起,仍在“三包”期内,可以据此要求享受相应服务。
他提醒消费者,在遇到商品更换情况时,注意要求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在原来的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以保证日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