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想退休后在国外养伤养老,通过网络发布的信息找到伍维公司(化名)委托办理,因其未能按期出国,遂将伍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书》解除,并返还已交纳服务费817558元,已交纳服务费的利息47418元,赔偿金2452674元,交通费5846.5元、住宿费12345元、大使馆查证费200元。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书》已解除,伍维公司返还服务费等86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8日,李先生与伍维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李先生委托伍维公司申办拉脱维亚居留及后续入籍申请一切事宜。2016年7月8日,李先生向伍维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50万元。2016年8月27日,伍维公司通过微信方式通知李先生已办理完拉脱维亚护照,微信记录显示护照中出生地和护照号。2016年9月2日,李先生向伍维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317558元。
2016年9月23日,李先生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伍维公司,称因伍维公司违约,其要求取消委托办理拉脱维亚护照项目,并要求退回全款,赔偿损失;2016年9月30日,伍维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李先生,称将免费为李先生办理欧洲移民居留及申请入籍手续,包括波兰工签及首次工作居留卡的手续费,认可协议已经终止;2017年4月7日,伍维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李先生办理签证;2017年4月17日,李先生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与伍维公司商量押金;2017年4月18日,伍维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李先生不同意押金的说法,可以2万元进行返利。
2017年6月21日,李先生向伍维公司发出《关于解除伍维公司移民服务的协议的通知》,要求解除与伍维公司之间的拉脱维亚移民协议,同时要求返还服务费、利息并赔偿损失,承担三倍赔偿。伍维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签收。
2017年6月27日,伍维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李先生罗马尼亚工作签证已经获批两周有余。
李先生称曾向拉脱维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查询护照号的护照为无效证件,李先生为此支付查询费200元。
庭审中
关于2017年4月19日伍维公司向李先生支付2万元,伍维公司称系办理后续罗马尼亚工作签证时应李先生要求交付的押金,李先生称系为办理罗马尼亚工作签证的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李先生与伍维公司于2016年7月8日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委托服务协议书》的约定,伍维公司若未在收到首期专业服务费后6个月内完成本协议所委托事项申请,须于7天内退回己缴付之专业服务费用给李先生。
伍维公司于2016年7月8日收到首期费用50万元,但仅向李先生交付了信息有误的护照,且伍维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为有效护照,因此伍维公司未能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李先生作为委托人有权行使解除权,无须得到伍维公司的认可。因李先生系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伍维公司解除合同,电子邮件方式具有即时性,故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书》已于2016年9月23日解除。
按照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上述《委托服务协议书》的解除系由于伍维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依照约定和法律规定,伍维公司应全额返还已收取的费用817558元并赔偿李先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对李先生要求伍维公司返还已交纳服务费817 55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先生称伍维公司存在欺诈,并要求其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李先生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伍维公司存在虚构事实等情形导致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对李先生的上述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先生要求伍维公司赔偿其交通费、住宿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依据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因本案所涉《委托服务协议书》已于2016年9月23日解除,双方之间在此之后达成的系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而李先生主张的上述交通费、住宿费损失中除2016年7月收据1张外,其他费用均发生在《委托服务协议书》解除之后,双方事实委托合同履行期间,且2016年7月仅为收据,并非正式发票,因此李先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损失与伍维公司履行《委托服务协议书》的违约行为有关,故对李先生的上述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先生要求伍维公司赔偿大使馆查证费2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上述费用与伍维公司履行《委托服务协议书》的违约行为具有关联性,系李先生向伍维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的合理支出,故对李先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的伍维公司向李先生交付的2万元一节,因该笔费用系双方在履行事实委托合同过程中与办理罗马尼亚工作签证有关的款项,与《委托服务协议书》并无直接关联,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书》已解除,伍维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817558元,赔偿利息损失46 555元和大使馆查证费损失200元。
——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