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于近日向各运营商转发了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制定的《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该《细则》规定,用户申诉反映电信业务运营商信息服务业务服务欺诈和乱收费,提供服务的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不能提供出上述用户自主订制的证据,应判定为违规订制。实际上就是明确SMS投诉由运营商和SP举证。
我们知道,在工业社会或后工业社会,专业分工越来越细,权益受到侵害的普通消费者已经逐渐失去了举证能力。这时如果要实现民法中提倡的“公平原则”,那么就有必要进行一些特殊的处理,以让弱小的消费者群体受到合理的保护。因此,在“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之外,就出现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
这次信息产业部相关细则的推出,至少可以让人预期,不管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SP们的信用都将要得到回升,而消费者对SP的信心也将会不断增加。就我个人而言,SP整个行业几年来的无序经营状态,曾让作为中国人的我的自尊心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当一方对另一方不信任时候,相互之间要交往是需要付出很多额外的成本的。试想,在消费者的信心已经失去的时候,就是各大运营商的3G增值业务在中国全面推开了,又有多少消费者能够放心使用呢?
因此,我并不觉得这次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制定的《细则》有什么过分之处,而只能是SP行业(其中包括消费者和SP)的福音。
有点可惜的是,中国目前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似乎没有就此做非常明确的规定。我也不知道这个《细则》出台后,以后消费者遇到纠纷,法院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来公平地对待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