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美国税法典》第7701(a)(30)条款的规定,只有美国公民和美国税务居民才有所得税承担的义务。另外,按照《美国税法法规》第20.0-1(b)(1)法规条款的规定,只有美国公民和美国住所居民才有赠与税和遗产税的承担义务。
从这两个法条来看,美国联邦所得税概念下的税务居民和美国联邦赠与税遗产税概念下的美国住所居民的定义显然有所不同。
美国个人所得税简介 根据《美国税法典》第7701(a)(30)条款,美国公民和居民所有全球收入承担所得税税负义务,美国是全球征税的国家。因此,按照这项规定,美国公民或居民,即使是住在美国以外,都受美国税法体系的约束。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目前的最高边际税率是39.4%,加上高收入人士还需要支付额外最低附加税,这样,如果没有优化的税务规划,联邦所得税其实可以高达43.4%。
就所得税来讲,一些居住在美国的非美国公民因为绿卡身份的变化或者居住时期满足一定的要求,也会成为美国税务居民而受美国所得税的影响。
美国绿卡身份即满足税务居民定义 根据《美国联邦税法典》第7701(b)(1)(A)条款,只要持有美国永久居民的绿卡,就所得税范畴来讲,该人则属于美国税务居民,其全球收入即有所得税税负义务。一旦持有美国绿卡,税务居民的测试标准即以有美国绿卡为第一要素。当然,在法律意义上,首次登陆美国的年度和最后注销美国绿卡的年度的规则又有例外,需要单独衡量和全面考虑。
居住停留时间测试规则 除了绿卡身份在税务居民的定义外,根据《美国联邦税法典》第7701(b)(3)(A)条款,如果一个公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时间超过183天,则属于美国税务居民。或者,当年停留时间超过31天,加上去年一年停留时间乘以1/3,再加上前年一年停留时间乘以1/6,其加总停留时间的总和如果超过183天,同样是属于美国税务居民。一旦美国税务居民的身份被界定,界定日期开始的那一天起就当承担美国所得税纳税义务。根据这个定义和183天税务居民测试的公式计算方法的推算,在税务规划的时候,我们往往都是建议高净值移民人士,如果有移民美国的倾向,请在任何一个年度访问美国并停留的时间,不要超过121天。
移民前的税务身份选择至关重要
鉴于美国所得税和资产转让的阶段会出现遗产税和赠与税,全球的收入和资产都会面临美国税务问题,所以在什么时候和什么时间点选择所得税定义下的税务居民和遗产税赠与税定义下的税务居民身份,显得尤为重要。
提高资产成本 根据《美国税法法规》条款301.7701-1et seq规定,商业实体在以LLC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运作时,税务申报的方式,可以根据勾选制在三种形态下选择相应的课税实体的一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单独申报税表1120表格、穿透申报税表的合伙人公司由合伙人申报税表1065表格到1040表格,或者只有独立股东的法人实体按照个体经营的形态来申报税表1040表格。如果拥有美国以外公司,外国公司的股东选择的合伙人公司形态或者个体经营的公司形态,则在勾选这个形态当日,当做公司资产的再流动分配。这样一来,外国公司拥有的资产的成本就自然而然按照当时的市场估值增高或降低了。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我们需要巧妙利用《美国联邦税法典》的第871条款规定,拥有外国公司资产在流通再分配的时候,其拥有人是非美国税务居民时,公司流通再分配资产产生的利得不受美国税法约束。然而,这里还有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是,当资产的成本在871条款下被提升后,在将来此外国公司拥有人成为美国所得税税务居民的时候,公司成本提升部分则会使将来公司资产卖出时的资本利得减少,从而有效地节税。这个理念同样应用在增值的个人投资资产,如投资型的不动产中,也是相当有效的节税方式。
出售增值资产 我们通常可能会说,在移民美国前对资产做个评估,当做将来出售的成本来衡量。这是很多人的误解。这是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做法,但在美国,是要带着嫁妆来移民的。这样来看,大家很容易就明白,如果当初在移民前资产的成本很低的话,移民到了美国,资产的增值很高的时候,资本利得就会非常庞大,税务成本就会非常高。因此,如果资本的升值非常大的时候,最理想节税的方法,就是在移民之前出售该资产。出售该资产,在纳税人移民之前的居民国家,可能会有一些税费,但是总体相比,有可能会比将来在美国处理所带来的资本利得低很多。同时,纳税人也可以考虑重新置业,提高其新资产的市值成本,移民后,资本利得的空间就可以有效地降低了。
放弃有被动收入类的外国公司 按照《美国联邦税法典》第951(a)条款的规定,美国税务居民如果持有境外外国公司的股份超过10%,即使是不直接拥有的推定权益,不论其是否真正领取权益分配,都需要在其税表申报相应股权或股份比例的Subpart F类收益,申报5471表格。拥有美国以外的海外公司,是比较棘手的一项税务规划,需要资深税务会计师的筹划。特别是有时候,往往不是申报就可以了事,美国税务居民的股东,如果将来出售其外国公司的权益,特别是其权益来自于被动收入型或投资获利型的外国公司,其出售所得按照美国税法1291(a)条款的规定,在税表需要申报为常规收入,而非税率相对比较低的资本利得,这样,在移民取得美国身份前,很多人往往采取出售和放弃在海外公司的投资利益,就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