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绿卡入籍
成为永久性居民。如果你是至少5年的绿卡持有人[1],你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才能申请入籍:
要申请公民身份,你必须年满18岁。
成为绿卡持有人。截止提交N-400入籍申请表的日期之前,你必须持有至少满5年的绿卡。
在某个州居住至少3个月。提出申请之前,您必须在某个州或移民局管辖范围内居住至少3个月。
成为美国连续居住居民。截止提交N-400申请表日期前,你必须持绿卡在美国连续居住至少5年。
在那5年之外,你必须身在美国停留至少30个月。
留在美国。一旦你开始申请入籍,则必须在美国连续居住,直到你被接受入籍。
学习语言和历史。要成为美国籍公民,你必须能够读、写、说英语。你还必须拥有对美国历史和政府的认识和了解。
做一个体面的人。要成为美国公民,你必须是一个有良好道德品质的人,遵守美国的宪法,在合法停留期间,遵从美国良好的秩序,融入其快乐的生活之中。
二、和美国公民结婚
满足基本要求。如果你满足美国移民和入籍法(INA)第319(a)条 的相关规定, 你可以申请入籍:
你的配偶成为美国公民至少3年。
你成为美国的永久性居民(持有绿卡)至少满3年。
在此期间,你只和一位配偶保持婚姻关系。
你符合这部分的其他所有资格审查:
满足一般资格要求。要申请入籍,你必须:
年满18周岁,本条无例外。
成为绿卡持有人。截止提交N-400入籍申请表的日期之前,你必须持有至少满5年的绿卡。
在某个州居住至少3个月。提出申请之前,你必须在某个州或移民局管辖范围内居住至少3个月。
成为美国连续居住居民。截止提交N-400申请表日期前,你必须持绿卡在美国连续居住至少5年。
在那5年之外,你必须身在美国停留至少30个月。
留在美国。一旦你开始申请入籍,则必须在美国连续居住,直到你被接受入籍。
学习语言和历史。要成为美国籍公民,你必须能够读、写、说英语。你还必须拥有对美国历史和政府的认识和了解。
做一个体面的人。要成为美国公民,你必须是一个有良好道德品质的人,遵守美国的宪法,在合法停留期间,遵从美国良好的秩序,融入其快乐生活中。
美国公民的配偶境外就业。一般来说,一个由美国政府(包括军事或其他合资格的雇主)雇用的美国公民,其配偶在国外类似工作领域工作至少1年的,可根据INA第319(b)条申请入籍。
一般情况下,在申请入籍期间及入籍时,在境外就业的美国公民的配偶必须使用合法的美国永久性居住证在美国停留,还要满足所有上文列出的要求,下面列出的情况特殊:永久性居民(绿卡持有人)没有具体的居住期限要求(但配偶必须是永久性居民)。在美国持续居住或身居美国的具体时期没有要求。婚姻产生的时间无特殊要求;但是,夫妻双方必须保持婚姻关系。
注:还必须证明你入籍后将立即起程出国,当你的配偶在国外的雇佣关系终止后返回国内生活。
三、参军
军人的公民资格。依据INA第328和329条,美国武装部队的成员和某些退役老兵有资格申请入籍。此外,第329A条列举了去世后入籍的规定。
符合申请资格:一般情况下,根据INA第328条,在任何时间曾光荣地在美国军队服役的人可以有资格申请入籍,并且入籍的要求可能会减少或豁免。
和平时期入籍。一般情况下,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328条,一般情况下,在任何时间曾光荣地在美国军队服役的人可有资格申请“和平时期入籍”。申请时,你必须:
年满18周岁,本条无例外。
曾光荣地在美军服役至少1年,如果从美国军队退役,也是光荣地退役。
在申请入籍审查期间是永久居民。
能够读、写、说基本的英语。
能够基本了解美国的历史和政府(公民学)。
在合法停留期间表现出良好的道德品格。
遵守美国的宪法,在合法停留期间,遵从美国良好的秩序,融入其快乐生活中。
截止申请的日期前,已在美国连续居住至少满5年,在那5年之外,已身在美国至少30个月了,除非你在服役的时候或退役后6个月内已提交申请。在后一种情况下,你不需要满足这些居住时间和身居美国的相关要求。
战争期间申请入籍。一般情况下,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的第329条,在指定的特殊战争(下文)时期的任何时间段内,在美国武装部队中服役(即使只有1天)的人有资格申请入籍。一般情况下,申请时必须满足:
在军队动用时期服役过,或作为储备军队的一员在指定战争中的任何时间曾服役过,如果已从美国军队退役,也是光荣地退役。
征召入伍后的任何时间获得合法的永久居民权,或者在征召入伍时已经身在美国或某些特定地区(无论你是否被接纳为永久居民)。
能够读、写、说基本的英语。
能够基本了解美国的历史和政府(公民学)。
在合法停留期间表现出良好的道德品格。
遵守美国的宪法,在合法停留期间,遵从美国良好的秩序,融入其快乐生活中。
本部分申请的提出没有最低年龄要求。指定的战争时期包括:1917年4月6日至1918年11月11日1939年9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1950年6月25日至1955年7月1日1961年2月28日至1978年10月15日1990年8月2日至1991年4月11日2001年9月11日至今
目前的指定的战争时期是从2001年9月11日开始直到总统发布终止的行政命令。
注:根据INA第328或329条,有资格入籍的美国军员可以在国内或海外进行入籍申请。
四、通过父母移民
出生自动成为公民。一般情况下,在下列条件下,你在出生时就被赋予公民的权利:
在你出生时,父母都是美国公民,并且你的父母在你出生时已经是合法夫妻,在你出生之前,父母的一方或双方都住在美国或其领土上。
你出生时父母一方是美国公民,而你出生在1986年11月14日或之后,你出生时父母已经合法结婚,并且父母身居美国或其领土上,在你出生之前已居住满5年或者他们年满14岁后居住满2年。
你出生时父母一方是美国公民,而你出生在1986年11月14日之前,但在1952年10月10日之后,你出生时父母已经合法结婚,并且父母身居美国或其领土,在你出生之前已居住满10年或者他们年满14岁后居住满5年。
出生后至18岁之前,公民权是自动赋予的。但是在18岁之后,满足下列的条件会被赋予公民权力:
子女在18岁以下或在2001年2月27日以后出生,父母至少有一方是美国公民,子女目前未满18岁,居住在美国,受拥有合法美国公民永久居留权的父母法律和人身监护。
出生在1952年12月24日至2001年2月26日期间的未满18岁子女,居住在美国是作为绿卡持有人,父母双方在子女满18岁之前入籍,或者:
如果父母一方死亡,健在的父母一方在子女满18岁前入籍。
如果父母合法离婚,依法对子女行法律和人身监护的父母一方在子女年满18岁前入籍。
如果子女是非婚生,父子关系尚未得到合法证明,子女的母亲在子女年满18岁前入籍。
注:只要子女在他或她的18岁生日之前符合所有条件,则该子女符合的条件顺序并不重要。
子女是收养的。在2001年2月27日之后,如果子女是被美国籍父母收养的,子女合法居住在美国,受美国籍父母的法律和人身监护,在年满18周岁之前要符合下列条件:
养父母在子女的16岁生日(或者,在某些情况下,18岁生日)之前收养子女,拥有子女的合法监护权,与子女居住在一起至少2年,或:
子女作为一个孤儿(IR-3)或公约领养(IH-3)进入美国,其由美国籍父母的收养程序已全部在国外完成;或:
子女作为一个孤儿(IR-4)或公约领养(IH-4)进入美国,养父母在他或她的18岁生日前收养他或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