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俊慧
争议双方: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南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事由:
2001年4月27日,方正公司的方正兰亭软件V4.0首次发表,并于2002年9月3日取得中国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软件是包含多款TrueType格式的GBK编码的中文字库,产品包装上署名“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每款字库均包含有21003个字。
根据法院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文星2000V3.1字库中涉案12款的字的对应点坐标与方正兰亭V4.0的对应点相同或基本相同,字形重合或基本重合,文星公司对此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故可以认定文星公司在制作文星2000V3.1时使用了方正兰亭V4.0中的12款GBK字库。
法院判决:
从方正兰亭V4.0与文星2000 V3.1的鉴定报告看,两字库的报宋、仿宋等12款GBK字库中的字的对应点坐标相同或基本相同,字型重合或基本重合。这一结论说明被告文星公司的文星2000 V3.1的上述12款GBK字库非其独立创作完成,而是在方正兰亭V4.0中相应字库的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上进行简单修改得到的。因此,被告文星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复制、发行的文星2000 V3.1中,不仅复制了原告方正兰亭V4.0中上述12款字库的字型,而且使用了12款字库的数据坐标和指令程序,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文星2000字处理系统V3.1》软件的侵权行为,被告北京南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发行《文星2000字处理系统V3.1》软件的侵权行为,被告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计算机世界》上刊登声明,公开致歉,消除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俊慧点评:
小小的字符都是有著作权的,这是本案给我们最大的启示。从我们打开电脑接通电源开始,每个步骤都代表着他人一定的权利。而如果我们使用不当的话,都会对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现在国家号召建立“和谐社会”,事实上,“和谐”就是要相互尊重彼此的权利。比如非正版的问题。如果正版的价格和非正版差不多的话,那么,既能解决版权保护问题又能满足使用人正当合法使用的欲求。
本案的另一个亮点在于软件侵权的鉴定问题,事实上,在IT领域或信息产业领域,最大的问题不是发现侵权行为,而是如何准确认定。法律为了公平保护各方的权益,都设定了严格的程序。但是,在IT领域,证据的保全以及技术上的辨别,都给案件的及时处理带来了障碍。
而本案原告的胜诉势必对版权人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产生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