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为他人的手机入网作担保,两年后收到法院传票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最终支付联通上海公司话费及违约金共计4124.94元。法律专家提醒市民,当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所以,市民在为亲友提供担保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一旦发生了债务,也不能回避,而应及时履行,以免产生巨额违约金。
外地来沪的吴先生此前在中国联通上海公司办理移动电话入网登记。由于吴先生户籍不属本市,所以联通公司要求他提供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作为担保人。市民曹先生愿意作为吴先生的担保人,并在入网登记表上承诺:当吴先生不按规定缴纳所发生的账单费用时,他自愿就此费用及为此产生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吴先生过户、销号未结清费用前,不能自行退出担保。
自去年9月起,吴先生便不再支付该手机号发生的电信费,3个月下来共计拖欠1065元。而联通公司向吴先生催讨时,发现他已出国。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曹先生担保他人登记使用移动电话,理应按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给付原告相关费用。(n106)